中医、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(试行)
时限速查(最高频)
- 抢救后补记病历: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,并注明
- 入院记录 /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:入院后 24 小时内
-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:出院后 24 小时内;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:死亡后 24 小时内
- 首次病程记录:入院后 8 小时内(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)
-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:入院后 48 小时内
- 手术记录:术后 24 小时内(手术者书写,另页)
-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:术后即时完成
- 出院记录:出院后 24 小时内;死亡记录:死亡后 24 小时内(死亡时间具体到分钟)
- 接班记录:接班后 24 小时内;转入记录:转入后 24 小时内
- 死亡病例讨论:死亡一周内(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主持)
- 阶段小结:每月一次(交/接班记录、转科记录可替代)
- 急诊病历就诊时间:具体到分钟
- 日常病程记录频率:病危随时记、每天至少 1 次(具体到分钟);病重至少 2 天 1 次;病情稳定至少 3 天 1 次;稳定慢性病至少 5 天 1 次
第一章 基本要求(第一至十一条)
- 病历 = 医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、符号、图表、影像、切片等资料总和,分门(急)诊病历和住院病历。
- 书写原则:客观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、完整。
- 墨水:住院病历用蓝黑墨水、碳素墨水;门急诊及复写资料可用蓝黑圆珠笔。
- 文字:中文 + 医学术语;中医术语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。错字用双线划改,禁止刮、粘、涂。
- 签名:实习/试用期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合法执业医务人员审阅、修改并签名;进修人员由接收机构认定后书写。
- 上级医师修改:注明修改日期、签名,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。
- 诊断:包括中医诊断(疾病诊断 + 证候诊断)和西医诊断;中医治疗遵循辨证论治。
- 知情同意: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、手术、实验性临床医疗等须患者本人签同意书;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法定代理人签;抢救时无法及时签字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签;保护性医疗措施由近亲属签并记录。
第二章 门(急)诊病历(第十二至十六条)
- 首页项目: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民族、婚姻、职业、工作单位、住址、药物过敏史等。
- 初诊记录:就诊时间、科别、主诉、现病史、既往史、阳性体征、必要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、诊断及治疗意见、医师签名。
- 复诊记录:就诊时间、科别、主诉、病史、必要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、诊断、治疗处理意见、医师签名。
- 由接诊医师就诊时及时完成;抢救危重患者写抢救记录;急诊观察室患者写留观观察记录。
第三章 住院病历(第十七至三十三条)
住院志四种形式
- 入院记录 /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(24h)
-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(出院后 24h):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业、入出院时间、主诉、入院情况、入院诊断、诊疗经过、出院情况、出院诊断、出院医嘱、签名
-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(死亡后 24h):加死亡时间、诊疗经过(抢救经过)、死亡原因、死亡诊断
入院记录十项内容
- 一般情况(含发病节气、病史陈述者)
- 主诉:主要症状(或体征)+ 持续时间
- 现病史:按时间顺序,结合中医问诊;另起一段记录需治疗的其他疾病
- 既往史:健康、疾病、传染病、预防接种、手术外伤、输血、药物过敏史
- 个人史、婚育史、月经史(女性)、家族史
- 体格检查:按系统循序,含中医四诊(神色、形态、语声、气息、舌象、脉象)
- 专科情况
- 辅助检查:写明日期,外院检查写明机构名称
- 初步诊断:多项诊断主次分明
- 医师签名
再次/多次入院记录:现病史先小结历次住院诊疗经过,再写本次。
病程记录(第二十三、二十四条)
- 首次病程记录:病例特点、诊断依据(中医辨病辨证依据 + 西医诊断依据)、鉴别诊断(中医 + 西医)、诊疗计划
-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:主治医师首次 48h;科主任/副主任医师以上查房记录病情分析与诊疗意见
- 疑难病例讨论: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主持
- 交(接)班记录、转科记录(转出前完成 / 转入后 24h)
- 抢救记录:病情变化、抢救时间及措施(具体到分钟)、参加人员姓名及职称
- 会诊记录:申请方载明理由和目的;会诊意见载明科别/机构、时间、签名
- 术前小结:简要病情、术前诊断、手术指征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、拟施麻醉方式、注意事项
- 术前讨论: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时,上级医师主持
- 麻醉记录:另页,含麻醉前用药、术中诊断、麻醉方式、麻醉期间用药及处理、手术起止时间
- 手术记录:手术者书写、术后 24h、另页;第一助手代书须手术者签名
- 手术护理记录:巡回护士,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,另页
同意书(第二十五、二十六条)
- 手术同意书:术前诊断、手术名称、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、手术风险、患者签名、医师签名
- 特殊检查/特殊治疗同意书:项目名称、目的、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、双方签名
医嘱(第三十条)
- 每项医嘱只含一个内容,注明下达时间(具体到分钟);不得涂改,取消用红色墨水标注"取消"并签名
- 一般不得口头医嘱;抢救时口头医嘱护士复诵一遍,抢救结束后医师即刻据实补记
- 长期医嘱单:起始/停止日期时间、内容、医师签名、执行时间、执行护士签名
- 临时医嘱单:医嘱时间、内容、医师签名、执行时间、执行护士签名
其他记录
- 辅助检查报告单:项目、结果、报告日期、报告人员签名或印章
- 体温单:护士填写为主,含手术后天数、大便次数、出入液量、体重、住院周数
- 护理记录:一般患者护理记录(病情观察、护理措施和效果);危重患者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;中医护理措施体现辨证施护
第四章 其他(第三十四至三十七条)
- 住院病案首页按国中医药发〔2001〕6 号书写
- 特殊检查/特殊治疗含义依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 88 条(卫生部令第 35 号,1994-08-29)
- 民族医病历规范由省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
- 本规范 2002-09-01 施行,《中医病案规范(试行)》(2000 年 7 月发布)同时废止
来源:中国政府网公报,kimiclaw 整理(2026-10-04),条文原文未改动。
